海特高新: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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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,就《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
激励计划(草案)》(以下简称“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》”)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
本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下称“《证券法》”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
公司法》(下称“《公司法》”),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(下称“中国证监会”)
发布的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(“下称《管理办法》”),深圳证券交易所
发布的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(下称“《上市规则》”)及《四川海特高
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下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的相关规定,出具本法律意见
2021年7月28日,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《关于
<四川
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(草案)>
及其摘要的议案》、
《关于
<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
理办法>
的议案》、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
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》。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
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,同意预留股
票期权授予日为2022年2月25日,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0名激励对象授予311.63
万份股票期权,行权价格为12.55元/份。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发表
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》。公司监事会同意预留
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2年2月25日,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0名激励对象授予
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》,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2年2
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》,公司本次向符合条件的100名
价格符合《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》
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》之签字盖章页)